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要闻 - 通知公告
2026 05-27 09:00
乌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组织编制了《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6月11日

1.电话反馈请拨打0473-2667451;

2.邮件反馈请发送至yan2002bj@sohu.com

3.来信反馈寄送至乌海市狮城东街71号乌海市烟草专卖局210室专卖监督管理科。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一、《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二、《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编制说明

 

                                                                                                                                    2026年5月26日

 


附件一:

 

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为准。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五条 乌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工作。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许可的受理审核发放。

第六条 本规划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参照地方政府对街道、乡镇、社区的划分标准,对辖区进行行政区域和市场单元划分,经调研论证,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容量进行合理规划,具体划分情况详见《乌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规划表》)。

第七条 各行政区域及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情况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网上平台等对外公示。

第二章  设定标准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采取行政区域“容量+距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划,须同时满足《规划表》零售点容量和间距标准要求:行政区域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规划表》零售点规划容量上限的,该区域单元内不再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着“受理在先”原则,待减少至容量标准后,采取“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

第九条 因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主体,根据其申请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并按照《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规则》(附件3)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为一般区域,应当同时符合《规划表》零售点容量要求及以下条件:

(一)城区、乡(镇)街道沿街(路)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

(二)所有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500户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为基数,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居民小区内部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视为对外经营,按照沿街(路)设置标准办理,且不占用小区内办证容量。

(三)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商贸中心、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固定商铺50个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固定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

(四)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50户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区域,应当同时符合《规划表》零售点行政区域容量(是指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三个区的各自容量)要求及以下条件,不受区域单元容量及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要求的参照项。

(一)飞机场航站楼、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等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火车站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军队驻地等封闭式管理区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公园、旅游景点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KTV,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大型综合超市以及大型商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若商场内同时存在大型综合超市,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贯通商场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视为对外经营,按照沿街(路)设置标准办理,且不占用商场内办证容量。

(六)规模较大(职工500人以上)的工矿厂区等内部相对封闭场所,可在其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500人以下的不设零售点。

第十二条 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设置: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即“雪茄烟零售点”),应符合本规划中《乌海市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容量规划表》(附件2)要求,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容量和间距要求的参照项。雪茄烟零售点只能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雪茄烟的零售业务,雪茄烟零售点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应符合《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烈属和三级残疾(含)以上的残疾人(不含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首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少于30米。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规定除外。享受优抚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组成形式(如变更为“家庭经营”)或者变更持证人的,应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般标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且不受《规划表》(附件1)零售点区域单元容量要求,但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的除外,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步行可通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三章  禁止性情形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要求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以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如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步行可通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内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内部的。

(三)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自动(自助)售货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新零售主体。

    (四)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五)主营业务(以实际经营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文具店、玩具店、体育用品、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博物馆、校外培训机构、少年宫、洗浴服务、婚丧祭祀、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服务、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棋牌茶楼、蛋糕烘焙、粮油调料、花卉水果、仪器仪表、电子商品、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床上用品、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咨询服务、寄卖典当、古董店、奇石店、车类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生鲜肉铺、卤肉熟食、写真打印、广告印刷、彩票店、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六)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受理在先”是指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确定受理顺序。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幼儿园”是指取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具备学龄前教育资质的教育机构。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内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楼宇公用巷道、楼梯间、地面二层及以上(与住宅共用通道、无独立出入口、需经他人场所进入)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可展示实物商品的经营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售货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集装箱屋、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应当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应当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营业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营业面积由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认定;无产权证明的按有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面积核定证明认定;无上述证明的按烟草专卖实地勘验人员核定的面积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零售点的测量起止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多层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中小学、幼儿园的测量起止点为学生、幼儿可正常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常年关闭的门等。

(四)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

(五)遇到台阶时,应上下行台阶(不绕行、不从无障碍通道穿行)至出入口中间位置,台阶高度距离不计算在内;遇到不同层时,应将楼层、电梯、步行梯高度、长度排除在外。

(六)无固定出入口的,以其经营场所间最接近的位置开始测量。

(七)测量路线中出现货物堆积、车辆停放、临时路障、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等临时障碍物的,距离不予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少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由乌海市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划实施后,《乌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乌烟法〔202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2.乌海市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容量规划表

3.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规则


附件1:

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序号

行政区域

区域单元

划分范围

规划方式

(模式)

规划数量

(户)

距离限制

(米)

1

海勃湾区

新华街道

新华街道

容量+间距

169

60

2

海勃湾区

新华西街道

新华西街道

容量+间距

170

60

3

海勃湾区

凤凰岭街道

凤凰岭街道

容量+间距

311

60

4

海勃湾区

海北街道

海北街道

容量+间距

288

60

5

海勃湾区

林荫街道

林荫街道

容量+间距

160

60

6

海勃湾区

滨河街道

滨河街道

容量+间距

147

60

7

海勃湾区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容量+间距

105

60

海勃湾区行政区域容量:1350户

8

海南区

拉僧仲街道

北至18公里骆驼山矿区,南至隆信祥物流园,东至马拉地、西至S217省道

容量+间距

329

60

9

海南区

西卓子山街道

祥苑社区、黄河村、赛汗乌素村、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产业园园区西水片区

容量+间距

38

60

10

海南区

公乌素镇

利民社区、小康社区、建设社区、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产业园园区西来峰片区

容量+间距

69

60

11

海南区

拉僧庙镇

曙光村、民乐社区、老石旦地区、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产业园园区拉僧庙片区

容量+间距

14

60

12

海南区

巴音陶亥镇

渡口村、东兴村、万亩滩村、一棵树村、四新村、羊路井村、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

容量+间距

70

60

海南区行政区域容量:520户

13

乌达区

城区周边

工业园区、四化村、五化村、梁家沟、教子沟、三矿、三道坎、乌兰乡、红旗村

容量+间距

60

60

14

乌达区

城区内商场集贸市场

大型商场、大型超市、集贸市场

容量+间距

30

60

15

乌达区

城区内街道

东起滨海小区、西至皇冠路,南起南环路、北至神华大道

容量+间距

400

60

乌达区行政区域容量:490户

全市容量:2360


附件2:

乌海市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容量规划表

序号

行政区域

规划方式

(模式)

规划数量

(户)

1

海勃湾区

容量

3

2

海南区

容量

2

3

乌达区

容量

2

 


附件3:

 

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为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效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以公平公正为出发点,关注民生服务社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 轮候规则指实施零售户数量调控的市场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规划户数时,该区域单元内不再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遵循“退一进一”原则,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等候办证名额的管理规则。

第四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规则的制定工作,并对各区烟草专卖局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人自愿排队轮候的,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以下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接收、审查。

第六条 申请主体提出新办申请后,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经营地址进行所属区域单元划分。所在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已达或超过数量上限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发证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意愿确认其是否进入排队轮候队伍。

第七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轮候状态。

第八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同一经营地址重复申请的,以其第一次提交时的申请时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

第九条 经申请人确认同意进入轮候队伍的,发证机关应将其申请信息归入同区域轮候序列,并依据受理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

第十条 成功纳入轮候队伍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轮候序号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等许可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信息登记轮候后,除以下情况外,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一)由于系统故障、生僻字无法录入等原因导致轮候登记的事项信息不一致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规定的允许进行变更的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不予变更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发证机关应终止其轮候状态。

第十三条 申请人轮候到号后,发证机关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因申请人原因导致发证机关在两个工作日内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或申请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申请办理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轮候信息。上述事项发证机关应在征求申请人是否自愿进入轮候队伍时予以事先告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轮候到号后,发证机关应依据其时相关法律法规及合理布局规定进行许可办理。申请人对初始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的,应在启动许可办理流程前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发证机关应依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信息变更,不符合变更要求的应依据法定程序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又再次提交申请的,应重新启动新办及轮候程序办理。其轮候位次顺延至下一位同轮候区域内的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放弃排队轮候的;

(二)申请人轮候到号后放弃申办,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的;

(三)轮候期间违规变更登记事项,被发证机关取消轮候状态的。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公开渠道及时公开区域单元设置范围、零售点数量上限、排队轮候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提供轮候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公布轮候排序查询电话,并积极答复咨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根据合理布局规定调整区域单元数量、区域单元范围、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上限时,应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轮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排队轮候时,违反办理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内计算时间时,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以工作日计算的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乌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关于修订《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解释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对《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作如下解释说明:

一、制定《规划(草案)》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乌海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适应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调整和烟草市场变化新形势,形成了《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二)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划(草案)》作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一项重要规范性文件,通过制定《规划(草案)》可以保证卷烟零售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有效防止零售户之间的恶性竞争,强化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卷烟市场营商环境,防止假冒、伪劣、走私卷烟流入我市,促进卷烟零售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有效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二是有利于更好地服务社会。烟草行业始终秉承“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以承担社会责任为指引,不断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制定本《规划(草案)》,细化优抚政策、明确特殊情形处置规则,规范许可流程和布局标准,可保障所有申请人平等享有许可权利,维护零售户公平竞争环境,从而化解市场矛盾。同时可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烟草防护线,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

三是有利于维护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立足各区域单元客观实际和市场规律,紧密结合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核心因素,科学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有效避免零售点过度集中或供给不足,促进零售户公平有序竞争,保障零售户合理盈利水平,维护零售户合法经营权益,推动烟草零售行业良性发展。制定本《规划(草案)》,通过适度调整零售户分布,将卷烟零售经营权赋予有经营意愿、守法经营的主体,规范零售户经营行为,净化卷烟市场环境,进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

一是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本次《规划(草案)》制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条款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明确的法律支撑,确保《规划(草案)》合法合规、可落地执行。

二是实践基础扎实。乌海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多年烟草零售许可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辖区零售点分布、消费需求、业态特点等情况掌握全面。同时,通过前期深入各区调研排查、征求各方意见,充分了解了零售户、消费者及相关部门的诉求,为《规划(草案)》制定提供了坚实的实践依据。

三是数据支撑充足。本次《规划(草案)》制定结合了乌海市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卷烟销量、户均订购量等详实数据,通过科学测算确定零售点容量和间距标准,确保布局规划贴合辖区实际,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制定《规划(草案)》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法律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条件之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工信部3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因此,乌海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依规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属于应予以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的内容。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的细化

《规划(草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的具体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列新的行政许可条件,内容实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规划(草案)》中修订主要内容

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综合辖区内地方政府对街道、乡镇、社区的划分标准,对辖区进行行政区域和区域单元划分,结合乌海市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卷烟销量、户均订购量等数据,经调研论证,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容量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一)充分考虑实际,合理规划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

《规划(草案)》采用“容量+间距”的布局模式,结合不同区域、不同业态的特点,细化了零售点设置条件,增强了可操作性。

1.明确“容量+间距”模式的核心要求,划定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达到容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规则及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进行排队轮候,确保零售点数量稳定。新增《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规则》,细化轮候申请、排序、通知、放弃、变更、退出各环节管理规范,对因经营场所所属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容量限制被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主体,依其申请纳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范畴,严格依照《乌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规则》进行办理。

2.细化一般区域、特殊区域的布局标准:

1)一般区域:

明确城区、乡、镇沿街(路)零售点设置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所有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500户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为基数,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居民小区内部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视为对外经营,按照沿街(路)设置标准办理,且不占用小区内办证容量。

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商贸中心、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固定商铺50个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固定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

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50户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60米。

2)特殊区域:

应当同时符合《规划表》零售点行政区域容量要求及以下条件,不受区域单元容量及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要求的参照项。

飞机场航站楼、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等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火车站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军队驻地等封闭式管理区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公园、旅游景点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KTV,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大型综合超市以及大型商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若商场内同时存在大型综合超市,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贯通商场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视为对外经营,按照沿街(路)设置标准办理,且不占用商场内办证容量。

规模较大(职工500人以上)的工矿厂区等内部相对封闭场所,可在其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500人以下的不设零售点。

(二)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扶持政策,明确放宽照顾情形。

聚焦优抚对象、特殊情形经营户的实际需求,细化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体现公平与人文关怀。

1.完善优抚政策:明确伤残军人、烈属、三级及以上残疾人(不含精神、智力残疾)首次申办许可证时,应符合其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间距标准降低至30米,同时明确变更持证人或组成形式需符合一般标准,避免政策滥用。

2.规范特殊情形许可:针对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导致的经营地址变更,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零售点主动搬迁,以及其他政策扶持情形,明确其间距不少于30米,不受区域单元容量限制,保障经营户合法权益。

3.新增雪茄烟零售点管理:明确雪茄烟零售点的行政区域容量限制,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

4.明确存量零售点权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限制外,不受其他调整影响,保障存量零售户稳定经营。

(三)禁止性条款设置说明。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同时借鉴先进地区关于禁止设置零售点条款设置及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形,对经营烟草制品经营场所、经营业态及其他条件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合理布局禁止性情形。合理布局禁止性情形具体如下:

1.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要求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以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如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

本条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区域以内;

本条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许可要求,对以上场所进行限制规定。

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其中进出通道为学生正常出入通道口,更加精准地保护未成年人。

3.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自动(自助)售货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新零售主体。

本条依据为本条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4.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本条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文件,对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禁烟及党政机关内部禁止销售和提供烟草制品作出严格规定而设定。

5.主营业务(以实际经营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文具店、玩具店、体育用品、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博物馆、校外培训机构、少年宫、洗浴服务、婚丧祭祀、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服务、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棋牌茶楼、蛋糕烘焙、粮油调料、花卉水果、仪器仪表、电子商品、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床上用品、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咨询服务、寄卖典当、古董店、奇石店、车类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生鲜肉铺、卤肉熟食、写真打印、广告印刷、彩票店、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合理配置零售资源,综合考虑市场客观实际,经营场所业务或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符合现有我市卷烟市场的现实需求。

6.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条主要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零售点的情形。该条属于兜底条款。

综上所述,《规划(草案)》的修订符合乌海市烟草市场发展实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优化了零售点布局管理,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乌海市海南区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25